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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一案,所謂「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
說明:
1.依函文說明二、三,係指公務人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規定,如107年6月1日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後,下次檢查時間應於109年1月1日以後。
2.保訓會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關於「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標準,自108年9月27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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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來文1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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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來文1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