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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及其持股比例相關規範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09012157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一)公務員及兼行政教師:
1、合作社(非以營利為目的):依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相關規定辦理;入社資格條件如涉及經營商業範疇者,均不得加入該合作社(原函說明五)。
2、信用合作社:得成為社員,選任為社員代表;惟其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5%,且不得兼任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等職務。
(二)未兼行政教師
1、兼職範圍及職務: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2、核准程序:除符合第10點第3項之兼職態樣,得免報經學校核准外,應事先報經學校書面核准後始得前往。
3、認購社股限制部分:
(1)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
(2)信用合作社: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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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教人字第1090086648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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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法一字第10949605491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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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部法一字第10949605492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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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教人(二)字第1090121577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