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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第131條,業經考試院110年3月30日令修正發布。
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之政策,考試院於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旨揭施行細則,其中第7條針對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三年繳付機制,又第131條明定上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110040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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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0401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遞延三年繳付機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