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否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檢據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核銷喪葬費用一案。
說明:依來函說明四,得比照前開銓敘部105年6月28日書函規定,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姪子),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於上開3個基數一次遺屬金額度內,檢據核銷喪葬費用。
-
1) 臺教人(四)字第1100139537號.pdf
-
2) 桃教人字第1100104698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