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
說明
一、查性工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由5日改為7日。教師得依前述規定申請。
二、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
1) 桃教人字第1110008394號.pdf
-
2) 臺教人(三)字第1110008889A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