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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一案。
本案修正重點如附件4,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不論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均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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