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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業經教育部於107年11月16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B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7年1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E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1份。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本次修正重點:
(一)婚假及喪假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
(二)休假由「半日計」修正為「得以時計」。
(三)詳細規定請參照來文1附件4。
ps: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故本規則自發布日(107年11月16日)施行(本規則第19條),107年11月18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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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來文1本文呈現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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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來文1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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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來文1附件2.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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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來文1附件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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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來文1附件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