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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公告 | 2020-05-05 | 人氣:178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專任教師經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予以解聘,且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嗣後學校以該師另涉其他類此行為再為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執行疑義一案。

摘錄說明四:

基於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生學習權益,並避免造成執行上歧異,且教評會就教師違失行為,應審酌相關事證,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教師法規定為適當之議決,爰所詢教師經教評會決議解聘且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期間,另涉其他違失行為,復經教評會審酌個案具體事實後,再為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其不得聘任為教師之生效日及期間屆滿日,前後2次之執行應分別依前開規定計算,惟不得聘任之期間重疊者,應於第1次不得聘任期間屆滿後,再另行計算第2次不得聘任期間
五、另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略以,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違反教師法規定,應予以2次以上處分時,其執行期間準用上開規定辦理。

  • 1) 桃教中字第1090037511號 (1).PDF
  • 2) 桃教中字第1090037511號 (2).PDF
  • 3) 桃教中字第1090037511號 (3).PDF
桃園市立八德國民中學 Bade Junior High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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