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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10年2月18日至21日間。
對象:學校人員為照顧
A.12歲以下學童
B.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
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同仁請防疫照顧假
A.學校不得拒絕
B.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C.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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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6736800A_1100034168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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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76736800A_1100034168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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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76736800A_1100034168_prin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