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0年本校資深優良教師名單,以下名單倘有遺漏或錯誤請於110年3月10日(星期三)前至人事室更正
一、經本室初步審查資料,服務10、20、30年之資深優良教師名單如下:
(一)服務10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單:廖○文。
(二)服務20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單:沈○羽、林○光、林○君、莊○清、陳○彰、趙○中、蘇○玲。
(三)服務30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單:楊○英。
二、上列教師請於至人事室填寫推薦表,謝謝。
三、名單倘有遺漏或錯誤請於110年3月10日(星期三)前至人事室更正。
申請條件如下(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1.申請條件: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7月31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
(1)所稱專任合格教師:指編制內有給之專任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資格登記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
(2)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3)所稱成績優良: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4條2款以上),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未達成績優良者,仍視為成績優良。
2.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3.奉准之各項留職停薪期間不可併入採計,但教師任教期間奉召服兵役留職停薪之年資,視同連續服務。
4.年資計算至110年7月31日止。
5.服務滿十年者,致贈新台幣4000元;服務滿二十年者,致贈新台幣6000元;服務滿三十年者,致贈新台幣8000元;服務滿四十年者,致贈新台幣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