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依據者,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依法令指派或遴聘( 派)兼任,以及政府機關(構)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學者兼任 ,亦得作為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據。
-
1) 376736800A_1100058146_ATTACH1.pdf
-
2) 376736800A_1100058146_ATTACH2.pdf
-
3) 376736800A_1100058146_prin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