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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2.另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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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6736800A_1100215358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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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76736800A_1100215358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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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76736800A_1100215358_prin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