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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教育部解釋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
說明:
1.查考核辦法經教育部110年07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8502B號令修正,其中第3條第1項增訂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2.本案係說明其計算方式按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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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6735100E_1100091170_pri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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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76735100E_1100091170_ATTACH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