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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市選委員會110年12月15日桃選一字第1103150225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投定於110年12月18日舉行投票,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意旨,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准予補假1天,補假日期由各機關學校視實際業務情形自行核定。
三、同仁擔任旨案工作人員,依上開函意旨給予補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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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補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