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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請轉知所屬單位確實落實,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7月7日府原教字第1110184491號函辦理。
二、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略以,原住民 族歲時祭儀等民俗節日放假1日,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 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法定休假日,凡具原住民身分者,得 從本人、其父母或其配偶之民族別歲時祭儀期間擇一日放 假,持足資證明族別文件即可放假,除此之外無須提供任 何證明。 四、茲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請轉知所屬單位確 實落實,相關資訊亦公開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行政資訊 網「歲時祭儀專區」(http://www.cip.gov.tw),歡迎自 行下載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