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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府人考字第1120027531號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勞動部 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一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112年2月4日總處培字第1120011100號函轉勞動 部同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B號函辦理,並檢附 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旨揭「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每日」,包括出 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註:
- 經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3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合先敘明。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1.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2.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3.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其規定之「每日」,依旨揭解釋令係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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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6736800A_1120027531_ATTA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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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76736800A_1120027531_prin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