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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教育局112年3月1日桃教人字第1120017252號公文如下:
主旨:函轉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及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439號、1124200439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各1份。
註:
旨揭函示略以:「...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及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 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又基 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教師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 法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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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6735100E_1120017252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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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76735100E_1120017252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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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76735100E_1120017252_prin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