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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112年10月17日府人給字第1120287915號公文如下: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考試 院於112年10月5日修正發布,除第128條自112年7月1日施行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13日部退三字第 112562170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P.S 本次細則修正重點如下:
- 為因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已自一百 十二年四月三十日進行組織調整,將原定「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中性用語。
- 配合推動人事業務數位轉型,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發給退休人員數位退休證,無須再檢附本人相片;於申請換(補)發退休證時,亦同。故刪除相關應檢附相片之規定,並配合實務作業酌修相關文字。
- 修正各機關人事機構對於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案件所填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之初審程序。
- 增訂各機關遇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之處理期間,以及如不受理應以書面通知並敘明理由。
- 配合現行審計機關已不再進行事前審計,各機關支付公務人員待遇、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支出,已無須經由審計機關進行事前核簽,故刪除現行 條文第四十七條規定。
- 基於俸給之性質與退撫給與不同,刪除公務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後有預 (溢)領生效後俸給者,應自退休金覈實收回之規定。
- 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修正有關公務人員最後服務機關屬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
- 配合審計法規定修正,各機關辦理預算編列、原始憑證審核及內部審核等程序,由預算法及會計法規定之,且原始憑證已不再送審計機關核銷,修正本法所定退撫給與、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之核銷程序。
- 規範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依據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後,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及每四年期間應重新起算之時點。
- 配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改造,增列獨立機關為本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及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修正公務人員最後服務機關屬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級者,直轄市政府為其主管機關, 以資明確。
- 配合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增訂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現行退撫基金之機制,增訂預算編列程序執行準據。
- 規範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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