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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局112年10月23日桃教人字第1120106863號公文如下:
主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60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法規條文)及原函影本各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601D號 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 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李佳芯 小姐(電話:02-77365943)。
P.S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為因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已自112年4月30日進行組織調整,將原定「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之中性用語。
- 明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經銓敘審定公務人員之定義。
- 修正各服務學校人事單位對於教職員申請退休案件所填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之初審程序。
- 明確規範各學校遇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職員退休或資遣案之處理期間。
- 考量實務上各公立學校支付教職員待遇、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支出,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故刪除現行條文第四 十九條規定。
- 基於薪給之性質與退撫給與不同,刪除教職員於退休生效日後有預(溢)領生效後薪給者,應自退休金覈實收回之規定。
- 配合審計法規定修正,各公立學校辦理預算編列、原始憑證審核及內部審核等程序,由預算法及會計法規定之,且原始憑證已不再送審計機關核銷,修正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之核銷程序。
- 規範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依據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後,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及每四年期間應重新起算之時點。
- 配合本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增訂由政府編列預算撥款補助現行退撫基金之機制,增訂預算編列程序執行準據。
-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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