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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教育局112年10月27日桃教人字第1120108279號公文如下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轉行政院關於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112年10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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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6735100E_1120108279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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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76735100E_1120108279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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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76735100E_1120108279_prin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