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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112年10月30日府人考字第1120298539號公文如下: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 112562793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附件重點:
有關公務員是否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判斷要點如下:
1.整體目的:視公務員所為事務之整體目的是否顯為謀取商業利益。
2.時間頻率:從事事務倘過於頻繁,顯然影響工作效率 ,亦難保不利用職務以謀商業利益,爰應將公務員所為涉 及商業性事務之時間頻率納入考量。
3.所得利益:公務員因消費、試用,以及透過商業活動或網路平臺運作模式且非主動經營而獲致他人提供符合市場交易情形之利益,尚難認屬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之範疇 ;惟公務員所獲取利益如有大於市場交易情形,則負有說明 之義務。
舉例而言:公務員因日常消費而單純分享自身經驗、心 得及使用社群平臺打卡、主題標籤等功能,或因消費而 參加商品或服務之活動、填寫消費問卷或評價等衍生事 務,均與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無涉;又如單純轉貼與 商品或服務有關資訊、取得優惠券及轉讓折扣碼等行 為,則尚難謂違反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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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6736800A_1120298539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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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76736800A_1120298539_prin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