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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教師法第26條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各級教師會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合先敘明。
二、 學校教師會代表有權參與校內各項重大會議,如:校務會議、教評會、考核會、課發會、性平會……,並可以學校教師會名義單獨於校務會議中提案之權。對於 貴校教師權益影響重大。
三、 本市各級學校應成立學校教師會,並報社會局立案核備,以維護 貴校教師權益。
四、 相關流程請參閱網站http://forum.nta.org.tw/v362/process/
五、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會(03)435-1688陳惠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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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學校教師會籌組成立流程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