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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公告 | 2020-10-30 | 人氣:685
主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考試工作人員酬勞費用支給要點」,業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以桃教小字第1090095984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
說明:本案電子檔業公告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局網最新消息區(網址:https://www.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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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 人事公告 | 2020-10-14 | 人氣:509
一、依據本局109年10月7日桃教中字第10900899241號函續辦。
二、本案擬修正內容如下:
(一)國小校長積分審查表:
1、補正漏列之特殊加分項目:擔任國小處室主任經歷(每處室任滿4學期以上),2處室主任另加1分、3處室主任另加2分、4處室主任另加3分。擔任國小總務主任年資積滿1年另加0.5分(最高以2分為限)。擔任本市教育局科長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1年給4分;擔任本市教育局課長、督學、專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每滿1年給3分。
2、修正積分內容「最近8年內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其立論正確,有參考價值,經教育部、教育廳或縣市政府教育局核定有案者,最高給7分」,誤植為特殊加分項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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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 人事公告 | 2020-10-12 | 人氣:424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二、前項所稱「業務」,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以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祇須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事務,公務員均不得為之;至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係屬社會公益性質或該事務不具「經常」及「持續」性者,則非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情形。
三、現行街頭藝人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管理,尚無專法,公務員公餘時間於經各地方政府同意之場地,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藝並獲取報酬,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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