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及第19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一案。
說明: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重點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
(二)婚假、喪假及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二、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基法人員之特別休假、婚假及喪假請假單位,自即日起比照請假規則改為「得以時計」。
三、詳情請參閱附件。
ps: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故本規則自發布日(107年11月16日)施行,107年11月18日發生效力。
-
1) 來文1本文呈現檔.PDF
-
2) 來文1附件1.PDF
-
3) 來文1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