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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0775號函說明五:「審酌於高級中等、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任教之教師,倘持多學制教師證於同一學校之不同學制間調動,仍係於同一學校服務,尚符合本辦法第15條、高中介聘辦法第14條規定之現職學校,爰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計。考量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係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與其他教育階段教師皆係於學校服務,有所差異;是以,學前教育教師轉任他教育階段後如欲申請介聘,其曾任學前教育階段教師之年資不得併計為依本辦法申請介聘之實際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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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教高字第1090028368號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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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教高字第1090028368號 (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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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桃教高字第1090028368號 (1).PDF